机动车实施国家第Ⅲ阶段排放标准宣传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标准一:《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Ⅲ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国家发改委车型公告核定的最大总质量>3500Kg的柴油车、天然气汽车及液化石油气汽车,不包含汽油车。
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标准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Ⅲ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国家发改委车型公告核定的最大总质量≤3500Kg的汽车
以上二项标准简称“国三标准”。
鉴于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有一定的适应期以应对新标准,“国三标准”规定了按老标准生产的机动车产品允许有一年的过渡期开展销售和注册登记活动,从2008年1月1日起达不到标准一和2008年7月1日起达不到标准二的新车一律不得销售、注册登记和投入使用。外省市在以上期限以后新注册登记的车辆需转籍进入本市,同样应达到“国三标准”。
达到“国三标准”的具体车型可以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sepb.gov.cn)上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