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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资讯

 

推进节能降耗 提高能源利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效率,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目前,国内企业和社会公众节能降耗意识进一步增强,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统计,2006年,全国万元GDP能耗为1.206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1.33%,是2003年以来首次下降。今年上半年,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2.78%,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87%。前三季度,能耗持续下降的良好势头进一步发展,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

  严控高耗能行业 强制淘汰落后产能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十一五”期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降低20%左右。它是规划中为数不多的约束性指标之一,并要求各级政府通过合理配置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来确保实现。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以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切入点,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2006年,国家发布了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和焦炭等13个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提高能耗、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市场准入标准。今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高耗能项目。国务院决定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组织了8个检查组到16个省(区)进行检查。同时,通过采取削减配额总量、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征出口关税、停止加工贸易等综合性措施,有效地抑制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

  国务院还相继召开了电力和钢铁工业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提出对关停成效显著的地方和企业,优先支持和核准新上项目,对没有按要求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地方和企业,不再批准和核准新上项目。有关部门与省(区、市)政府和相关企业签订了关停目标责任书。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各地公布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进程。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介绍,目前全国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8000多万吨,湿法窑工艺大部分已停产或拆除,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55%,比2002年提高40个百分点;钢铁行业基本淘汰了10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和15吨以下的小转炉,自焙槽电解铝能力全部被淘汰。能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效更为明显。

  稳步实施重点工程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006年,国家安排国债资金6.8亿元,支持了111个重点节能项目,带动社会投资107亿元,形成1000余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今年国家又支持了700多项重点工程,可再增加节能能力3000多万吨标准煤。重点领域节能工作持续推进,发布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推动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强化对千家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跟踪和检查。中央政府机关开展了空调、照明、锅炉系统节能改造,推进了能耗分项计量和统计工作。我国稳步实施重点工程,编制完成了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

  经过努力,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提高。2006年,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综合能耗明显降低,火电、粗钢、水泥、石油加工、粗铜、氧化铝、纯碱和乙烯等产品单位综合能耗下降3%-10.5%。今年上半年,国家统计的35种主要产品综合能耗下降的有31种,节能2145万吨标准煤。前三季度,主要产品能耗继续下降。火电供煤为每千瓦时355克标煤,同比下降10克,降幅2.7%;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同比下降2.4%,可比能耗同比下降3.1%。氧化铝、电解铝、水泥、合成氨等主要耗能产品综合能耗也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多管齐下 保障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力度持续加大。国务院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部署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与30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14家中央企业签订了“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各省(区、市)进一步将能耗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地)县以及有关行业和重点企业,还实施了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最近,国务院批转了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明确要求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部分地区还试行了节能“一票否决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项目建设实行更加严格的能耗、水耗、环境、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建立项目能耗评估制度。财税政策方面,调高了资源税率,调整了消费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发布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将部分节能产品由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建立了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节能量给予财政奖励的办法。国家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出台电价调整方案,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和力度,实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政策,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办法。一些地方建立了节能专项资金,制定了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加价增收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节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正在起草的《能源法》草案和《煤炭法》修订案将节能降耗作为重要内容。国务院下发了严格执行夏、冬季公用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并选择贵州、广东等五省进行试点。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监管力度,颁布实施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同时,还发布了《“十一五”第一批全国重点推广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单元式空调机组和洗衣机能效标识制度开始启动实施。另外,目前已有12个省区设立了节能监察机构。绝大多数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还开展了节能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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