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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商品房入住前需进行空气质量检测

    2月22日,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规定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工程的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显著位置明示。

    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一些建设和施工单位采购使用伪劣产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不合格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候发生,给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但由于国家和我省在这方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性文件,已不能适应建材设备行业发展的需求。为此,省建设厅从2002年就开始着手起草建材设备使用管理的政府规章,2007年12月11日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可以说,《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导性,也填补了我国在建材设备使用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

    据了解,《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规定以节约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为导向,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全文共32条,共分为四个方面内容。其中重点明确了建材设备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对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如何设计、采购、使用建筑工程材料做了规定,建立了使用前查验、见证取样和送检、产品使用备案等制度。同时着眼于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要求公共建设和商品住宅工程的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显著位置明示。

——《石家庄日报》0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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