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新一轮贸易与环境谈判进展
WTO以及其前身GATT从70年代开始讨论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1995年WTO成立后,在总理事会下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围绕十个议题展开讨论。2001年11月多哈会议授权CTE特别委员会*(简称特会)开始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有关贸易与环境议题的授权具体体现在《多哈部长级宣言》的第31、32、33和51段中。谈判的内容为以下几方面:WTO规则和多边环境协议中具体贸易义务条款之间的关系;多边环境协议秘书处和WTO相关委员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授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问题;削减或消除对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问题。
欧盟是环境与贸易问题的最积极的倡导者,瑞士和日本与欧盟的立场相近。欧盟的立场是:保护多边环境协议中贸易措施免受WTO规则的挑战;要获得根据产品生产过程限制贸易的权力。美国、澳大利亚等成员代表农业出口国利益,一直强烈反对欧盟、日本对农产品的保护,认为欧盟推动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根本目的在于配合其农业谈判的立场,因此不主张在此议题上进行广泛的谈判。印度建议提出谈判的具体领域和产品,然后通过多边、双边援助、能力建设等开展工作。其它发展中成员普遍不愿将环境议题纳入WTO框架之下,主要是担心在环境标准及管理水平上与发达成员的差距会影响其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目前贸易与环境谈判主要有以下一些焦点问题:
关于WTO与MEAs:欧盟对多边环境协定(MEAs)和具体贸易义务(STOs)的定义界定较为宽泛,遭到了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及阿根廷、巴西等多数发展中成员的反对。许多成员对是否给与不同的国际环境组织和多边环境协定组织给与他们WTO的观察地位有不同的看法。由于促进贸易与保护全球环境是两种体制下的不同基点,因此在一些原则和规则上就会发生冲突,出现如何履行义务和如何解决争端的问题。
关于环境产品和服务问题:发达国家推动环境产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其国内利益,发挥其比较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环境货物的没有与发达国家竞争的能力,容易被迅速开放的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目前争论的主要问题是关于环境产品的定义,如果环境产品与服务的范围界定的过广,可能因技术水平的差异,导致发达国家的产品均比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形成严重的技术壁垒。
关于环境措施与市场准入问题:发达国家成员一般认为,环境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是全球的正确方向。环境措施已日益成为一种市场现实。他们也意识到这些环境措施可能危害到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入,但他们坚持认为,解决办法不应是降低标准,而是应通过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使发展中国家达到这些要求。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成员认为,保证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有更大的市场准入是符合马拉喀什协定所确定的目标的关键。发达国家的环境措施往往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获利部门的。他们强调,在制定和实施环境措施上,发达国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对发展、金融和贸易的特别需求,并且保证不设置贸易壁垒。环境措施应建立在科学、透明和公正的原则上,并与公开和非歧视性的多边贸易体系相一致;他们不应将无根据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强加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应及早参与到标准的制定方面,并且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有更长的时间宽限来执行这些新标准。他们建议CTE应就环境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负面影响开展进一步的讨论,从而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于生态标签问题:欧盟力图将生态标签问题作为CTE讨论的核心问题。从实质上看,生态标签问题是一种变相的生产工艺过程与方法(PPM)问题,即由过去对产品本身的环境要求转变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要求。由于发展中成员的生产工艺过程和生产方法比较落后,而且改进生产工艺与生产方法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工艺改进,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常会:其由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组织召开,属于相对开放性会议,主要目的是讨论WTO贸易与环境谈判的一般性问题。讨论的议题为多哈部长宣言中32、33和51段内容,包括环境标签、环境措施,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措施对进入市场的影响、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及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确定和讨论发展和环境方面的谈判内容。通常情况下由各参与谈判成员派政府代表、专家出席,联合国环境署和其他一些列入范围的多边环境协定以及非政府组织也可派员参加。
*特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召开特别会议负责该谈判小组的谈判事宜,主要讨论多哈部长宣言中第31段的内容,即程序性和实质性问题。如:有关现有WTO规则和多边环境协议(MEAs)中特别贸易义务、有关常规信息交换的程序及观察员资格、减少对环保产品及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谈判问题均在特会中由各成员进行磋商,并形成最终报告提交给WTO服务贸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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