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在自然保护区等四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在四个领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试点工作,建立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法模式,推动相关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基础。
环保总局此次印发的《指导意见》提出,将重点在四个领域推动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一是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要理顺和拓宽自然保护区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引导保护区及周边社区居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降低周边社区对自然保护区的压力;全面评价周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或功能区划调整、范围调整带来的生态损失,研究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二是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推动建立健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协调管理与投入机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三是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联合有关部门科学评价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四是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各地应当确保出界水质达到考核目标,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补偿标准;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推动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
据透露,环保总局将选择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优先启动建设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和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开展煤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开展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生态保护重点工作分别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自上世纪90年代起,环保总局已开始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先后在河北、辽宁等11个省(自治区)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2005年以来先后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订了煤矿开采的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开展了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研究,提出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框架的政策建议。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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