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若干意见》
沪建建管(2002)第007号
有关单位:
为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 各有关单位应提高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严重性和控制室内环境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规范》,并建立保证《规范》落实的组织体系。各有关行业协会可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对《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 市安质监站应尽快组织本市检测机构检测能力适应性的调研,并制定对相应检测机构的管理措施。
- 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执行《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下列时间起,以下工作必须严格按《规范》执行。
- 自8月1日起,全装修住宅必须按《规范》进行验收。
- 自11月1日起,医院、饭店、宾馆等民用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规范》进行验收。
- 自2003年2月1日起,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规范》进行验收。
- 自2003年3月1日起,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规范》进行材料进场验收。
- 市建材质监站应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在准用管理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每年按《规范》进行抽查。
-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竣工备案管理工作,按照第3条规定时间要求,发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不得进行竣工备案。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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