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
GB18584-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T 9758.1—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一部分:铅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双硫腙分光光度法(idt ISO 3856 1:1984)
GB/T 9758.4—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四部分:镉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和极谱法(idt ISO 3856-4:1984)
GB/T 9758.6—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六部分:色漆的液体部分中铬总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6:1984)
GB/T 9758.7—1988 色漆和清漆“可溶性”金属含量的测定 第七部分:色漆的颜料部分和水可稀释漆的液体部分的汞含量的测定 无焰原子吸收光谱法(idt ISO 3856-7:1984)
GB/T 17657—1999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甲醛释放量
家具的人造板试件通过GB/T 17657—1999中4.12规定的24h干燥器法试验测得的甲醛释放量。
3.2 可溶性重金属含量
家具表面色漆涂层中通过GB/T 9758—1988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的可溶性铅、镉、铬、汞重金属的含量。
4 要求
木家具产品应符合表1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1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限量值
甲醛释放量mg/L ≤1.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5 试验方法
5.1 甲醛释放量的测定
5.1.2 原理
利用干燥器法测定甲醛释放量基于下面两个步骤:
第一步:收集甲醛:在干燥器底部放置盛有蒸馏水的结晶皿,在其上方固定的金属支架上放置试件,释放出的甲醛被蒸馏水吸收,作为试样溶液。
第二步:测定甲醛浓度:用分光光度计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由预先绘制的标准曲线求得甲醛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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